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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事项点评报告:费率现价均披露,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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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舫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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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舫朝
发表于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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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22年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点评:
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和方式,提高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是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中保协、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为社会公众及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办法》规定信息披露的人身险按照险种类别和设计类型划分,包含了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等主要人身险产品类别。我们认为随着《办法》的出台,公众对于保险产品具体内容和信息的掌握程度有望进一步加强,并有助于普及保险产品基本概念及保障理念。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我们认为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在产品售中和售后均做好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披露的全面性和便捷性。《办法》在严监管的导向下,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并适应当前互联网技术应用发展趋势,允许保司通过官方公众号、官网等自营平台及相关合作机构、第三方媒体进行信息披露,方便消费者快速获取关键有效信息。我们认为《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便捷性是监管引导险企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的集中体现。我们认为在更加公开透明的销售环境下,险企竞争将不仅仅立足于产品形态本身,产品信息的有效触达和便捷高效的客户沟通模式也是产品竞争的重要方面。
首次要求披露费率表与现金价值表,减少产品信息不对称。《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主动公开。费率表和现价表作为产品的关键信息,我们认为其公开有利于消费者更加全面了解产品特点和细节,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保险认知,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销售误导和事后纠纷,有利于更好塑造行业整体形象。同时,银保监会也在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未来将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功能,从而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
投资评级:我们认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引导保险公司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的集中体现,《办法》通过全面规范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消除保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销售乱象和事后纠纷,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未来险企产品端竞争更需要关注客户真实需求以及注重产品信息的有效触达和便捷高效的客户沟通,建议关注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
风险因素: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及预期;高质量代理人增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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